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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等6部门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、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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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/5/
       5月9日,海关总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、农业农村部、商务部、税务总局联合发布《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、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》(以下简称《公告》),自2025年6月10日起,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(以下简称特殊区域)、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涉及实施关税配额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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